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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中心对授权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各有关授权培训单位:
为规范通信行业授权社会培训机构的行为,保证培训质量,以便更好地满足广大从业人员和企业的需要,我们制定了《通信行业授权培训社会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通信行业授权培训社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实现对已授权的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专项技术能力)的培训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信人函[2001]378号)、《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6-5-16)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已授权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专项技术能力),是指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指导中心”)批准授权的,针对通信行业领域开展的特定专项技术能力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应在“部指导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大力培养通信行业紧缺技能型专项人才,为此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给“部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2、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在开展“部指导中心”授权的培训项目工作中,应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推广最新前沿技术,不断创新培训形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强化培训效果。
3、 加强与企业、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同行业之间的技能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4、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应把“专项技术能力”人才培训工作与人才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加强对“紧缺型专项技术能力”人才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预测、分析工作,提高“紧缺型专项技术能力”人才培训的针对性、减少盲目性,确保培养出来的“紧缺型专项技术能力”人才符合通信行业的最新发展需要,做到学以致用、学以实用,可优先被推荐就业。
第四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在开展相应的培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自觉维护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的声誉。
第五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的所有对外宣传资料及宣传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所开展的培训工作均为专项技术能力的培训;考试合格所发的证书不得称为“职业资格”证书,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人员如需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须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家认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六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就授权的培训项目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教材、最新开班培训时间等资料需报送到“部指导中心”进行审核、批准认可、备案,经批准认可后的资料才能对外宣传、公布与实施。
第八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培训收费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须将收费标准和依据报送到“部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教师的管理,建立完备的教师档案,做好对培训教师的教学质量的监督考核工作,随时可对培训老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对学员的培训情况、实习情况做出有效的记录、准确的评价,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学员,可由“部指导中心”颁发“专项技术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培训合格的学员基本信息,纳入“部指导中心”的数据库,并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部指导中心”对“专项技术培训机构”的专项技术能力认证考试进行管理、监督,“专项技术培训机构”须提前两周将有关考试试卷及资料上报审查。
第十二条: “部指导中心”对专项培训证书的管理:对“部指导中心”已授权的“专项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的学员,需经“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出具准确的人员信息,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报送“部指导中心”,由“部指导中心”统一制证、盖章后,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都要组织学员认真填写《培训学员意见反馈调查表》,以便不断总结培训经验,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部指导中心”对已认定的“专项技术培训机构”每壹年复审一次,包括评估教学环境、课堂纪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部分学生调查、学生考试等内容,对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资质。
第十五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声誉,“部指导中心”有权对“专项技术培训机构”采取取消其从事专项培训资质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在全国开展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的“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在各地开展业务时,须主动报“部指导中心”并接受其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部指导中心”负责做好培训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并公开“专项技术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课程等,并根据情况重点推荐招生简章、建立网站信息连接,防止非法冒充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全国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
培训资质认定与管理流程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培训部根据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制定本流程。
| 一、 培训资质认定与管理流程详细说明
1、 培训资质申请咨询
有意申请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的全国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资质的单位,通过电话向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培训部咨询有关培训资质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相关问题。职业技能培训部指导其登录到(www.gcvaic.org)部指导中心网站相应位置下载、浏览申报表、资质认定通知等文件。
2、 培训资质申请单位的资料准备、检查、上报
培训资质申请单位按照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准备培训资质申报材料,通过自检无误后,上报给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培训部,等待审核。
2.1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内容如下:
第四条 申请全国进行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社会培训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2) 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培训资格证明文件;
(3) 培训计划书、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4) 教学场地和设施证明文件;
(5) 注册资金证明;
(6) 培训教师名单及简历。
2.2 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如下:
(1) 从部中心网站上下载、填写《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填写信息真实,不得漏项;
(2) 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培训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培训资格证明文件;
(3) 详细的培训计划书(包括培训课程社会需求分析、培训目的、招生对象、培训内容介绍、培训课时、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介绍、培训设备、培训场地、培训师资介绍、培训管理制度等有关内容)、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4) 教学场地和设施证明文件(自用或租用文字证明材料及实景图片)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 培训教师名单及简历;
(7) 第2、4、5条中的复印件在上报材料时需携带原件供审核验证。
3、 审验培训资质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
根据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对培训资质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进行审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单位退回原因。
3.1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内容如下:
第三条 申请进行全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中国境内独立法人单位;
(2) 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培训设施;
(3)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
(4) 有1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培训能力的教师;
(5) 在全国开展培训工作的,至少有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培训机构或管理机构。
3.2 具体审验内容如下:
(1) 拟申请的培训课程必须符合通信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需要,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培训课程内容及培训课时的安排基本能满足培训目的;
(3) 验证所有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与原件相同;
(4) 申请单位名称要与申报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单位名称相同;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名称要与申报材料中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名称相同;属中国境内正在开业的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5) 至少有一个40人以上的固定培训场所和相应的培训设施(根据具体申请培训项目而定)证明文件(自有需提供购货证明,租用提供租借协议),对应提供的图片信息现场实地查看验证;
(6) 验证注册资金证明文件上的注册资金与申报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注册资金金额相同,并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7) 每个申请培训课程需有1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培训能力的专兼职教师简历、联系方式、聘用协议;随机抽查部分(聘用教师总数的20%以上)聘用教师的专业培训能力、聘用情况等资料是否真实;
(8) 在全国开展培训工作的,至少提供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培训机构或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固定场所)。
4、 培训资质证书的批准、管理费用缴纳、发放
(1) 对符合培训资质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发送书面培训资质申请审查合格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合作协议样本;
(2) 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在上缴管理费后,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给其签署授权书(即培训资质证书);
(3)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授权铜牌一块,有编号(同培训资质证书),并在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5、 对已授权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
(1) 对已授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进行管理、监督,每月月底把本月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加盖公章)报送到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培训部进行备案(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的招生简章)并接受审查,监督其是否有超出范围经营培训或夸大宣传等不良现象存在;
(2) 对已授权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每半年一次的定期教学质量抽查,每年一次的随机教学质量抽查;教学质量抽查内容包括教学环境、课堂纪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部分学生调查、学生考试等;
(3) 对已授权培训机构的认证考试进行管理、监督,每次考试的时间、课程名称、考试人数、考试内容均需提前一周上报,并由职业技能培训部指定监考教师,考试结果每月上报;随时抽查考试纪律;
(4) 对已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资进行管理、监督,培训教师的任免需报职业技能培训部备案,并说明原因,随机抽查培训教师的教学能力(听课审查、备课情况审查);
(5) 对已授权培训机构的各种管理、监督所发现的问题,限期整顿改正,期限过后仍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6、 职业技能培训认证证书的申请、缴费、核发
根据已授权培训机构申报的参加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学员名单并结合考试结果,对其中考试合格的学员核发职业技能培训认证证书,同时收缴证书认证费。
7、 已授权培训机构及培训认证合格学员的信息管理
对已授权的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培训课程、培训课时、培训费用、开班情况、培训学员人数、认证人数、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汇总,纳入已授权培训机构数据库;在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已授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课程及重点推荐的招生简章。
对获得培训认证证书的学员全部纳入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证书查询数据库,在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上提供证书查询功能。
转自:http://www.gcvaic.org/tabid/96/ArticleID/71/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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